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,“生态兴则文明兴,生态衰则文明衰” 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,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,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,需要进一步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,推动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。习近平总书记在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》中明确指出,要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”,“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,生态优先、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”。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,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,就必须坚持高质量创新,才能实现生态文明的高质量建设。
尽管我国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,仍需清醒地认识到,我国“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、负重前行的关键期”,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仍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和压力:
一是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难度大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的,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,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但可以淘汰粗放型经济形成的过剩产能,产能利用率的提升还可以减少对资源的过度消耗,从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压力。在此过程中,需要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节奏,如果急于求成而过于强调生态文明建设,强制去产能,必然会导致终端产品价格变化和原材料市场供需失衡,在短期内形成市场冲击。此外,在淘汰传统高耗能、高排放产业的过程中,出于对短期经济发展的考虑,以及各地执法尺度的差异,可能会导致新的污染转移,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应对。
二是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体制机制尚不完善。山水林田湖草沙,不同自然资源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,也有各种不同的属性和特征,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明晰不同自然资源的分类,并确定其产权归属。根据我省调研情况来看,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管理权责不清、所有权人不明等问题,容易出现保护乏力、产权纠纷、生态退化等问题,需要从整体上制定和实施政府规制。与生态保护相关联的另一个方面是生态补偿,由于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体系,缺乏系统性,不同资源的补偿规则分布在不同法律法规中,且补偿口径也存在差异。虽然分类分级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积极性,促进地方生态产业发展,但市场化、多元化的分级分类生态补偿方式仍处于起步阶段,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并推动立法是当务之急。
三是产业结构转型慢导致“双碳”目标任务重。我国传统产业结构普遍存在高能耗、高排放的特点,在我国产业结构的快速调整中,随着产业转移,一些相对落后的高能耗、高排放产业从东部沿海转移到中西部地区、从城市转移到农村,给承接这些产业的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带来了较大的生态保护压力。特别是这些承接地基础设施相对落后,经济发展相对滞后,客观上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阻力。另一方面,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和农村,并且贫困地区与生态功能区、生态敏感区等重合度较高,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压力下,这些地区的生态优势往往难以转换为经济发展优势。因此,需要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转型,减少产业转移带来的污染转移。
四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亟待改进。公众的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内生动力的重要方面,“只有人人动手、人人尽责,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,才能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、青山常在、绿水长流”。从我省的调研情况看,由于公众参与在制度上缺乏系统性,并且公众能够参与的环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,导致公众参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并不明显。在实践中,公众参与的环节大多处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末端,而对制度制定、规划实施等前端参与较少,难以对公共政策发挥实质性影响。参与渠道、信息披露等机制性工具的缺乏,致使公众难以有效传达自身意见,在表达利益诉求时也出现了一定障碍,容易出现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非理性参与,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。
党的二十大后,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,经济结构不断调整、布局不断优化,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。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顶层设计,是我国独有的政府治理模式,在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,更需要通过高质量创新有力推动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,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:
(一)深化体制改革,健全法制建设,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协同推进。我国当前正处于发展新阶段,随着发展进入新常态,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,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中高速高质量发展阶段。在新的发展形势下,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的协同推进,必须坚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,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,用体制机制的高质量创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性保障。